唐山市物价局 |
文件 |
唐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唐价行费[2016]1号
关于转发《关于核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发改(物价)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河北省物价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核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医[2016]3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明确以下几点,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按低于市级医疗服务价格10%的标准执行(元以下四舍五入),省、市级执行同一价格的,县级也按同一价格执行。
二、全市各级医疗机构,在执行本文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调整。现收费标准低于调整价格的项目,按调整价格执行,高于调整价格的项目,仍按现行收费标准执行。
三、按照河北省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关于下放、放开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冀价费[2014]73号)规定,县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由县级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原则上在低于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价格20%的幅度内制定和调整。
唐山市物价局 唐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3月15日
抄报: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附件: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