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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加价率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8-10 阅览量:9894 字号: +放大 -缩小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加价率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

文件 冀价医〔2016〕95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扩权县(市)物价局:

为规范我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加价行为,根据省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冀价医〔2015〕98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加价率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加价率问题。各级政府明确实行药品零差率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销售药品(含二类疫苗,不含中药饮片,下同),取消药品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其他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含疫苗接种单位)销售药品的加价率仍按不超过15%执行,其中购进价格为500元以上的药品最高加价不得超过75元。

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销售中药饮片的加价率仍按不超过25%执行,销售中药配方颗粒(中药饮片颗粒剂)的加价率按不超过15%执行。

二、公立医疗机构制剂的销售价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不再核定,由医疗机构按照《河北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中的作价原则及作价办法自行制定;经批准调剂购进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医院制剂的,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按顺加不超过5%的加价率制定其销售价格。

三、非公立医疗机构(含营利性和非营利性)销售药品的加价率和制剂价格由其自主确定。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药品价格行为监管,督促医疗卫生机构认真执行有关药品加价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河北省物价局

2016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