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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居民供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8-10 阅览量:8485 字号: +放大 -缩小

 

唐山市物价局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转发《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居民供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发改(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单位:

现将《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居民供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明确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省文件中第三条关于首次采暖费交纳问题自2017年11月供暖之日起执行,文件下发前房屋买卖双方已订立购房合同的,按

合同约定执行。

 

 

唐山市物价局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7月7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规范居民供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扩权县(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

随着供热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涉及居民供热收费的有关问题日益突出,为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居民切身利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供热价格是供热企业服务到用户的终端价格,供热换热站的二次加压等相关供热费用应计入供热价格,不得在供热价格之外单独收取。因供热管理体制的原因,供热企业尚未直接管理到用户的,供热单位应当负担小区换热站所发生的二次加压等相关费用。

二、原则上取消采暖暂不用热收费,具体由各市、县根据当地情况自行确定。

三、鉴于新建住宅首次供热实行整体供热,其首次采暖费用纳入房价(采暖期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时间执行),统一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不得向居民用户单独收取、重复收取。

本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文不一致的均以本文为准。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