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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唐山高新区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发展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7-09-18 阅览量:8576 字号: +放大 -缩小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开发区改革发展的意见》(冀发〔2016〕12 号)精神,为加快我区公共服务平台的培育、发展、建设,打造优良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完成全省开发区示范试点的工作目标,依据《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河北省综合示范试点建设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新区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管理主体在高新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且平台位于高新区内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定的支持资金,为“河北省开发区示范试点”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在高新区内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可同时申请享受。

第四条 支持方向和标准

1.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0万元和200万元的资金支持;2.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的资金支持;3.对已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当年开展的场地扩建、公共设施改造、购置的公共服务设备、软件等用于提升管理服务能力所发生的费用,按实际完成投资的30%给予投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开展重要双创活动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4.对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入驻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孵期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认定年度起,孵期内给予免房租补助支持,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5.对试点期内新建的服务于高新区主导产业的专业科技企业孵化器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支持;6.对当年新获得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企业,给予企业300万元支持;7.对当年新获得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企业,给予企业50万元资金支持;8.鼓励企业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引进科技成果或开展技术攻关(委托开发),项目完成后按照实际支付的引进(合作)费用的20%给予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9.对区内各机器人公共服务平台(机构)利用机器人技术为区内企业提供改造提升企业生产产品、生产工艺水平或服务水平等服务活动,待项目改造完成后,按项目合同额的20%给予项目双方资金支持,支持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区内各机器人公共服务平台(机构)开展的公益性科普活动根据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支持。

10.对纳入重点培育的从事机器人技术研发、产品生产和服务的相关企业给予免租支持;

11.对当年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获得河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五条 资金的申请与拨付程序。

1.受理与初审 符合资金支持条件的单位,由本单位按业务管理原则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项目等由创业中心负责受理;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企业自建与共建技术平台(科技部分),科技进步奖等,由科技局负责受理;企业自建与共建技术平台(发改部分)由发改局负责受理。

2. 资金支持建议方案 科技局根据初审材料汇总形成资金支持建议方案。

3. 方案的审批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河北省综合示范试点领导小组负责对资金支持建议方案的审批。

4.资金拨付 财政局按照审批要求进行拨款。

第六条 本办法和高新区其他政策有交叉的,按照最高和最优惠的原则申请享受。

第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至2018年12月31日。

2017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