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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高新区鼓励京津企业落户京唐智慧港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7-09-29 阅览量:8474 字号: +放大 -缩小

唐山高新区鼓励京津企业落户京唐智慧港暂行办法

为贯彻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部署,加大对京津企业招引力度,加快京唐智慧港的发展建设,根据《唐山高新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唐高发〔2015〕29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1.企业现工商注册地位于北京或天津行政区域内,且注册满两年;2.企业在京唐智慧港所投资项目符合我区相关产业准入政策;3.企业在京唐智慧港投资强度每亩不低于200万元。

第二条 对落户京唐智慧港的京津企业,整体综合考虑其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第三条 支持内容

1.符合条件的落户京唐智慧港的京津企业,可享受《唐山高新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唐高发〔2015〕29号)中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即“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重大项目(立区、立市、立省的重大项目),给予投资者生产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5%的投资奖励。对于特别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奖励比例视项目质量可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15%,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亿元”。奖励资金分两次给予,办理完土地出让手续且如期开工的,给予奖励总额的50%;项目完成计划投资(以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为准)并投产经营后,给予奖励总额的50%。2.落户京唐智慧港的京津企业高管、高层次人才,按照个人缴纳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金额给予对应奖励。享受此政策的企业高管、高层次人才的每个企业总人数不超过3人,最多享受3年。3.落户京唐智慧港的京津高新技术企业,依据《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暂行办法》(唐高办发〔2017〕8号)之规定,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

第四条 项目代办

高新区管委会针对落户京唐智慧港的京津企业实行项目代办制,组织商务、发改、国税、地税、环保、规划、国土、工商等部门成立京津外迁项目代办工作组,根据“自愿委托、无偿代办、合法高效、全程服务”的原则,由各相关部门安排专人,对从立项到开工所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全程代办服务。

第五条 申请程序

1.新引进项目单位需在项目落地前与高新区管委会单独签订投资合作协议;

2.待项目办理完土地出让手续且如期开工后,由项目单位向管委会提交项目支持资金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3.高新区管委会收到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支持资金申请后,安排相关部门对项目落地情况和投入的资金数额进行审查核实,核实无误后按规定程序报管委会领导审批。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2017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