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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转发《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农业生产用电适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8-10 阅览量:8727 字号: +放大 -缩小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发改局,国网冀北电力唐山供电公司:

现将《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农业生产用电适用范围的通知》(冀价管〔2017〕8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7月24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省物价局

 

河北省物价局

关于明确农业生产用电适用范围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局)、物价局,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为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实施意见》(冀发〔2017〕1号)有关精神,根据国家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农业生产用电适用范围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农业生产用电适用范围

(一)农业用电:是指各种农作物的种植活动用电。包括谷物、豆类、薯类、棉花、油料、糖料、麻类、烟草、蔬菜、食用菌、园艺作物、水果、坚果、含油果、饮料和香料作物、中药材及其他农作物种植用电。

(二)林木培育和种植用电:是指林木育种和育苗、造林和更新、森林经营和管护等活动用电。其中,森林经营和管护用电是指在林木生长的不同时期进行的促进林木生长发育的活动用电。

(三)畜牧业用电:是指为了获得各种畜禽产品而从事的动物饲养活动用电,以及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等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不包括专门供体育活动和休闲等活动相关的禽畜饲养用电。

(四)渔业用电:是指在内陆水域对各种水生动物进行养殖、捕捞,以及在海水中对各种水生动植物进行养殖、捕捞活动用电。不包括专门供体育活动和休闲钓鱼等活动用电以及水产品的加工用电。

(五)农业灌溉用电:指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及排涝用电。

(六)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是指对各种农产品(包括天然橡胶、纺织纤维原料)进行脱水、凝固、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初烤、沤软或大批包装,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社员的农产品进行初级加工、贮藏,以提供初级市场的用电和秸秆切割、粉碎、成型等初加工用电。

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是指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用电,农业灌溉用电,以及农产品初加工用电的价格。

以农、林、牧、渔产品为原料进行的谷物磨制、饲料加工、植物油和制糖加工、屠宰及肉类加工、水产品加工,以及蔬菜、水果、坚果等食品加工用电不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三、其他有关要求

(一)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级电网企业要严格按照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反馈。

(二)此前执行中凡与本文不符的均以本文为准。

 

2017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