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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4-11-10 阅览量:1289 字号: +放大 -缩小

被处罚单位(个人)

违法内容

违反法规

处罚依据

处罚形式

罚款金额

广州江鑫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驻唐山爱信汽车齿轮有限公司项目部)

动火作业前未采取措施限制火源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及《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6.3.3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项

罚款

2万元

李小敏

1.动火作业前未采取措施限制火源;2.主要负责人李小敏未履行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及《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6.3.3;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1.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罚款

3.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