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雁工科技有限公司及其股东:
我局于2026年7月1日,对你(单位)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注销登记一案,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撤销事先告知书》(唐高审批拟撤告〔2026〕2号),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我局无法向你(单位)直接或邮寄送达,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视为送达。
唐山高新区行政审批局
2026年7月6日
唐山雁工科技有限公司及其股东:
我局于2026年7月1日,对你(单位)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注销登记一案,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撤销事先告知书》(唐高审批拟撤告〔2026〕2号),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我局无法向你(单位)直接或邮寄送达,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视为送达。
唐山高新区行政审批局
2026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