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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唐山市公安机关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6-19 阅览量:9203 字号: +放大 -缩小

第一条,对举报的同一违法事实,根据本办法相关条款,视情况进行一次性奖励,不再按本办法其他条款进行奖励。 奖励工作原则上一事一奖,不重复奖励;但对为防范或侦破爆炸、恐怖事件发挥特别重大作用、为破获重大刑事案件贡献特别突出的,不限奖励次数。

第二条 奖励工作由接受举报线索侦破相关案件的单位依照奖励标准,在案件查实后及时向举报人兑现举报奖金。不符合奖励标准或举报线索经查证不属实的,不予奖励。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通过以下方式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一)直接领取现金;(二)委托他人领取;(三)银行转账;(四)举报人为保障自身权益,申请的其他合理领取方式。

第三条 公安机关要切实保障举报人的安全和切身利益。未经举报人同意,在查证、宣传、奖励等工作中不得披露举报人信息。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条 为获取奖励而盗窃枪爆物品或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他人,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谎报警情等行为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 其他

(一)本办法中所指枪爆物品应经相关部门鉴定确认。

(二)局属各单位接受涉及危爆物品的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的,依照各单位制定的奖励办法参照本解释向举报人兑现奖励。

(三)本办法仅适用于向唐山市市政府、市公安局举报的线索以及相关部门转至唐山市公安局、属于公安机关监管职责的举报线索进行的奖励;

各县(市、区)公安(分)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奖励办法,并由接受举报的各县(市、区)公安(分)局向举报人兑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