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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解读
发布日期:2021-12-28 阅览量:10257 字号: +放大 -缩小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各项政策落地落细,加快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切实为企业和群众办事增便利,着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市政府制定了《唐山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一、主要内容

 

《若干规定》对标对表中国特色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充分结合市情实际,紧紧围绕“简化环节、压减材料、压缩时限、再造流程”,《若干规定》分为总则、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监督保障、附则等6个部分,提出了51条具体内容。

 

政务环境方面,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积极推行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推行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深化政务数据共享应用,避免服务对象重复填报,推进电子证照跨区域互信互认,打造运行规范、系统集成、服务高效、联动贯通的政务服务环境;优化和改善政务服务中心办事环境,建立以服务窗口为主导的政务服务运行机制,依法推行告知承诺制、“一窗受理、并行办理”,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编制并向社会公布证明事项清单并建立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确保社会投资项目取得施工许可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政府投资项目取得施工许可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落实到位;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社会投资的简易低风险新建、改扩建项目,具备条件即可开工,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在审批流程中探索试行“容缺后补”机制。市场环境方面,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各项政策,依法享有平等使用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应当努力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全域化、交易电子化、服务标准化、监管智慧化;依法开放和共享公共数据资源,加强业务协同办理,简化企业开办手续和流程,推动线下和线上企业开办服务融合;严格落实《唐山市市本级涉企经营前置后置行政许可目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市场准入环境;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构建更加开放、便利、精准的人才培养、引进、评价、激励等政策体系;优化企业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创新金融产品,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财政扶持、费用减免等金融支持、政策支持;提高执行合同的办理效率,压缩办案时间,提高办案质量。法治环境方面,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依照监管规则和标准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对社会信用主体实施信用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建立健全跨行业、跨领域、跨部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和信用修复机制;推行综合行政执法,加强执法协作,明确联动程序,推进不同部门之间监管标准互通、违法线索互联、处理结果互认和各部门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并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的基本情况与执法结果。监督保障方面,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接受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监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对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开展监督;建立优化营商环境社会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家代表、律师等作为监督员,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

 

二、主要特点

 

《若干规定》坚持“目标、问题、责任”三个导向,量化要求、实化举措、细化分工,力求政策有抓手、规定可操作,推动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落实落地。

 

(一)坚持目标导向,明确工作要求。《若干规定》对照国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明确营商环境各项指标的优化提升目标,规定审批服务事项的环节清单、办理天数,明确政务服务事项线上线下、一窗受理等服务目标。

 

(二)坚持问题导向,实化工作举措。《若干规定》聚焦解决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等问题,提出针对性改革措施,在优化审批流程、拓宽开工条件等方面实现新突破,有效回应社会关切,最大程度利企便民。

 

(三)坚持责任导向,细化任务分工。《若干规定》注重营商环境建设的系统性、协同性和整体性,加强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政策支持,调动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纵横协同、上下联动。

 

相关文件:唐山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