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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1-14 阅览量:10605 字号: +放大 -缩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党中央 国务院 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社部发〔2012〕53号)、《河北省医疗保障局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全民参保计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医保字〔2020〕49号)、《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冀医保发〔2021〕5号),为保证政策连续性,城乡居民依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全面对标对表国家和省政策文件,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唐政发〔2022〕2号)。

全文总共9章,51条。第一章,总则。主要对《办法》起草的依据、基本原则及部门职责等进行了说明,增加了路南、路北、古冶、开平、高新区医疗保障行政职能,确定了坚持和完善覆盖全民、政府主导、依法参保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第二章,参保范围。增加了港澳台居民和已取得永久居留身份的外籍人员可在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明确了我市城乡居民参保范围。第三章,参保登记及缴费。对我市困难对象的资助标准由统一全额资助,修改为参照巩固扩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及相关政策给予相应补助。第四章,资金筹集与管理。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动态调整机制。第五章,待遇支付及范围。明确了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支付期为参保缴费当年9月1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完善了不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支付范围。第六章,住院及门诊待遇。明确了住院持卡就医、住院起付标准、住院支付比例、住院双向转诊、门诊慢(特)病待遇、门诊统筹待遇、生育补助待遇、大病保险待遇等。第七章,异地就医。明确参保人员在省内所有统筹区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参保人在京津冀医疗保障协同发展医疗服务协议的医院就医、跨省异地长期居住、跨省临时外出就医、异地急诊住院等就医政策及支付待遇。第八章,管理与监督。明确医疗服务管理、医保基金监督、医保基金财务管理、安全防控、风险预警、 风险基金制度等。第九章,附则。

一、城乡居民医保的基本原则、统筹模式和基金使用管理原则

坚持和完善覆盖全民、政府主导、依法参保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遵循客观规律,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稳健持续、责任均衡,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科学确定筹资待遇水平和各方负担比例,实现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统收统支,遵循“统一管理、分级征缴,统一使用、分级核算,统一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

二、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范围

以下几类人员可在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一是不属于城镇职工医保参保范围的我市户籍城乡居民,应依法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二是非我市户籍的大中专学生,原则上应在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已办理我市居住证的常住居民、港澳台居民和已取得永久居留身份的外籍人员可在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三是已在我市参加职工医保的外籍人员的配偶和子女也可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

三、城乡居民医保的基金筹集与管理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个人缴费额度按年计算。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登记及缴费

符合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在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属代办机构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也可通过登录医保公共服务网厅自助办理。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参保登记工作由所在学校负责。

我市户籍人口中脱贫人口、特困对象、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各县(市、区)批准的其他困难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参照巩固扩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及相关政策给予相应补助,由医疗救助资金和各县(市、区)财政负担。有条件的乡(镇)、村集体可对农村低收入人口参保给予资金扶持。

五、参保居民享受待遇时间

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支付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支付期为参保缴费当年9月1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

出生后180日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新生儿,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为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90日内办理城乡居民医保转移接续手续的城乡居民,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为医保关系转出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

六、参保居民享受待遇办法

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城乡居民、出生后180日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新生儿和90日内办理城乡居民医保转移接续手续的城乡居民,期间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可通过补录的方式予以支付。

城乡居民参保前(含180天内未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新生儿)和断保期间(含90日内未办理医保转移接续手续的城乡居民)的医疗费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七、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支付范围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居民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河北省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的住院、门诊特殊疾病、门诊统筹医疗费用、一般诊疗费补助、生育补助、大病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及政策规定应由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参保居民住院期间发生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诊疗项目费用先行自付10%;乙类药品费用先行自付5%。

一个自然年度内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30万元。连同大病保险每年度最高可支付限额达到60万元。

八、住院待遇

起付标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人每次100元;其他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次2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次7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次1200元。

支付比例: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其他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

九、门诊统筹待遇

门诊统筹不设起付标准,支付比例为5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50元,不累计计算年度支付额度。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的医疗费。

十、生育补助待遇

对符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含7个月以上引产)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助,补助标准最高为1500元。

十一、异地就医办法及待遇

参保人员在省内所有统筹区选择已开通异地就医住院、门诊费用直接结算定点的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无需备案,实行同级别医疗机构同比例待遇政策,实现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参保人员跨省异地长期居住、 跨省临时外出就医,实行就医前备案管理,备案推行“不见面审批”,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河北智慧医保”微信等方式便捷实施。特殊情况(如病情紧急)可先行住院,10日内补办备案。备案者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十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

(六)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遇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经法定程序请示批复同意后,可做临时调整。

十三、参保居民就医结算方式

参保居民已领取社会保障卡(含电子社保卡)、医保电子凭证的,须持卡就医结算;未领取的,就医时须提供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就医时须提供户口簿户主页、本人页和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相关文件: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