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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1-17 阅览量:11394 字号: +放大 -缩小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决策部署,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日前,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唐政办字〔2022〕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住房保障工作的一系列安排部署,深入扎实推进住房保障工作,有效改善了我市城镇户籍困难群体住房条件,但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买不起房、租不好房”的问题仍较为突出,需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21〕8号)。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明确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9项主要任务、6项支持政策和4项保障措施。

(一)9项主要任务。一是确定重点发展区域。各县(市、区),特别是唐山新城、南湖片区、凤凰新城、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南经济开发区、曹妃甸区,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二是明确保障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本市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等从事基本公共服务行业的人员,解决其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三是确立保障方式。采取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形式,满足住房困难群体的多样化、差异性需求。四是制定发展计划。各县(市、区)要摸清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情况,科学确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和政策措施,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五是多方筹集房源。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的原则和主要方式。六是控制户型面积。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以5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70平方米。七是合理制定租金。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八是确保住房品质。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装修、建筑节能等方面提出要求。九是加强监督管理。主要是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

(二)6项支持政策。一是土地支持政策。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空闲土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享受相关政策支持。二是简化审批流程。要求各县(市、区)成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审查项目建设方案,审查通过后,授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项目认定书,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三是强化资金支持。享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建设任务予以补助。四是降低税费负担。主要包括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按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五是执行民用水电气热价格。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六是加强金融支持。主要是通过信贷和债券两方面提供金融支持。

(三)5项保障措施。一是做好政策衔接。各县(市、区)做好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衔接,对未纳入国家公租房计划的存量闲置公租房、腾退(闲置)公租房、政府公房和小户型人才住房等可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提出要求。二是强化组织领导。确定了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明确有关部门职责。三是强化地方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对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负主体责任。四是加强督导检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相关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缓慢的进行约谈、督办。五是做好宣传引导。通过积极宣传、舆论引导,提高社会各界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关注,形成多方参与、广泛支持的良好氛围。

三、出台意义

《实施意见》将推动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加快发展,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将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促进实现全市人民住有所居。

相关文件: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