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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解读
发布日期:2022-01-17 阅览量:11588 字号: +放大 -缩小

《唐山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是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决策部署和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厘清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边界、规范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履职尽责的重要基础性制度,有利于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为我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改革顺利推进提供了制度保障。现就《规定》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规定》出台的主要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都高度重视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2018年6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对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作出顶层设计和重大部署。同年12月底,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冀发〔2018〕55号),明确各级政府授权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履行本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2019年12月31日,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唐山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实施方案》,详细规定了市级国有金融资本的管理范围、内容、方式和流程等。2020年7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冀政办发〔2020〕2号),进一步明确了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具体职责,要求各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规定。根据冀政办发〔2020〕2号文件精神,结合市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现状,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唐山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唐政办发〔2022〕2号)。

二、《规定》的基本内容和原则

《规定》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改革精神的前提下,根据统一规制、分级管理的原则,把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具体化。全文包括总则、出资人与受托人职责、金融机构国有资本管理与监督、重大事项管理、市属金融机构管理者选择与考核、责任追究、附则共七章四十三条规定。《规定》有效解决了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九龙治水”和管理规制不统一的问题,解决了部门职责交叉、责任界定不清晰的问题,理清了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更加强化依法履职,依托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行使出资人权利,通过市场化方式体现国有出资人意志。

《规定》坚持三项基本原则,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一是“以管资本为主”原则。重点管好国有金融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二是市场化原则。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采用市场化管理方式,通过公司治理机制,对国家出资金融机构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三是审慎性原则。科学界定管理边界,明确责任清单,力求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

三、《规定》需重点把握几个关系

一是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授权及委托关系。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改革要求,《规定》明确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虑到我市实际,除唐山银行外,对市属国有企业出资形成的市级国有金融资本,暂由市财政局委托市国资委或由市政府继续授权相关地区政府按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统一规定进行管理。委托管理期限暂定3年;委托期限到期后,由委托双方根据国有金融企业发展状况决定是否延期,并报请市政府同意。委托协议由市财政局结合受托部门参照省协议和本规定起草,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另行签订。需要说明的是,委托管理要坚持财政部门的出资人身份不变、产权管理责任不变、执行统一规制不变、全口径报告职责不变“四个不变”原则。二是国有实体企业“股东”与财政部门“出资人”间的关系。我市市属国有金融机构大多由国有实体企业出资设立,是具体“股东”,市财政局扮演的是政府“出资人”角色,是宏观意义上的“股东”。市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并不剥夺国有实体企业享有的“股东”权利,国有实体企业仍可以派出股东代表、董事、监事,但应报出资人机构履行委派程序;派出的人员除了代表本企业履职外,还要按照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规章制度,审议议案、发表意见,在重大问题上应与市政府保持一致。三是财政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市财政局的监管属于行使出资人权利的监管,注重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更多地从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市场价值的角度进行管理,通过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但不会直接介入企业的具体经营事务。金融监管部门(主要指人行、银保监局以及地方金融监管局)的监管,属于国家对金融行业的行政监管,通过“管风险、管法人、管准入”,实现对国有金融机构的合规和审慎监管要求,通过行政审批、行政处罚体现国家的金融意志,更加注重金融合规经营和国家的金融安全。对市属金融机构的监管,市政局与金融监管部门各司其职、有效协同,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

四、《规定》印发后将重点开展哪些工作

《规定》印发后,市财政局作为出资人代表机构的权利、义务正式得到明确,将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强化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重点开展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转让、资产交易等管理职责,对国有产权实施全流程动态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二是依法完成委托代管手续。根据省委托代管协议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委托代管协议,将委托管理落实到位,确保坚持“四个不变”原则。三是规范国有金融机构的运营管理。加强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财务管理、资本金管理、绩效考核、薪酬管理、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管理、重大事项管理等,防控风险,促进国有金融机构合规经营。四是参与对国有金融机构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通过法定程序参与有关国有金融机构管理者的任免和考核,按照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依法选派董事、监事,委派股东代表参加股东(大)会。依据有关规定,确定国有金融机构管理者的薪酬机制和标准,规范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和福利保障。

相关文件: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