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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5-13 阅览量:27364 字号: +放大 -缩小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减轻我市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1〕15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银保监分局、市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联合起草了《唐山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

二、重点内容

(一)普通医疗救助

1.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不设起付标准。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不设起付标准”,拟定我市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不设起付标准。

2.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起付标准为3000元。

省《意见》,“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按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确定”,我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4871,拟定低保边缘家庭、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起付标准为3000元。

3.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为8500元。

省《意见》,“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按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25%左右确定”,拟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8500元。

4.申请人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门诊慢特病或住院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对特困人员按80%给予救助。

省《意见》,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统筹资金使用,着力减轻救助对象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原我市民政局等5部门印发的《唐山市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唐民通﹝2016﹞2号),(以下简称2号文)对特困供养人员按100%给予救助。参照我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有关政策,拟定按80%给予救助。

5.对低保对象按70%给予救助,

原我市《 2号文》规定低保对象按70%给予救助。参照省《意见》,“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拟定按70%给予救助。

6.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67%给予救助。

省《意见》,“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其他救助对象救助比例略低于低保对象,相差不超过3个百分点”,拟定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67%给予救助。

7.救助对象年度救助累计限额不超过5万元。

参照我市各县(市、区)前期执行相关政策救助最高限额5万元,并结合其他地市标准(承德7万、石家庄3万、保定3万、沧州3万、衡水3万、定州3万、邢台3万、张家口转发省文件)拟定救助对象年度救助限额为不超过5万元。

(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省《意见》,“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具体救助标准由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根据实际确定,避免过度保障”。参照我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有关政策,“脱贫人口中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过渡期内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易返贫致贫人口经住院救助后,对超过住院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自付医疗费用,超出部分按90%比例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20万元。其他脱贫人口逐步降低救助标准,2022年救助比例90%,2023年-2025年救助比例每年下调2个百分点,2026年不再享受重特大疾病救助”。设置我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1.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按80%标准救助,年度救助累计限额不超过8万元。

参照我市原《 2号文》政策,重点救助对象每年自负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按80%标准救助,最高救助8万元,拟定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按80%标准救助,最高救助不超过8万元。

2.其他救助对象按70%标准救助,年度救助累计限额不超过6万元。

参照我市原《 2号文》政策,低收入救助对象每年自负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按60%标准救助,最高救助6万元。考虑到普通医疗救助按67%给予救助,拟定按70%标准救助,最高救助不超过6万元。

(三)规范救助费用保障范围

医疗救助用于保障困难群众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需求。医疗救助基金原则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医保支付范围支付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外,各地不得自行制定或用变更的方式擅自扩大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

此处“门诊费用”仅限于脱贫人口救助对象在我市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经测算,如果全市救助对象门诊发生费用,我市救助基金无法承受。

相关文件: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