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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7-03-06 阅览量:8931 字号: +放大 -缩小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2号)精神和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实施“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唐政办〔2015〕27号)要求,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统称人社部门)在各类行政执法中推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以下简称随机抽查),规范执法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规范市场执法行为,解决检查任性和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问题,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部署,大力推广随机抽查,规范监管行为,创新管理方式,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提高监管效能,激发市场活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监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法程序,落实执法责任,确保随机抽查工作依法顺利推进,实现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坚持公正高效。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诚信等级分类管理和属地监管的要求,对不同的对象分别采取适当的随机抽查方法,提升监管执法效能。

坚持公开透明。实行“阳光执法”,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主动公开、及时更新随机抽查程序、事项、结果等信息,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强化社会监督,切实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坚持协同推进。建立完善随机抽查监管信息平台,充分利用现有信息数据,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诚信分类分级和属地监管需求相适应,与有关部门执法及信用信息平台相衔接,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务求实效。

坚持各负其责。承担监督检查职责的处室、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随机抽查工作。

坚持稳步推进。立足现状,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务求实效。

二、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督检查随机抽查机制

(一)制定发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梳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人社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发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名称、内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等。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要大力推广随机抽查,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在检查工作中的比重。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

开展监督检查,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年度书面(网上)审查、国家人社部和省人社厅统一安排的专项检查及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由人社部门依法组织或立案查处外,均须通过摇号、机选等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随机检查对象名录库应当按照全面覆盖、动态管理的原则建立;承担监督检查职责的处室、单位,要结合检查对象信息,以及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摸清辖区检查对象底数,根据监督检查工作需要分别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分别建立,执法检查人员从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录入检查人员的基本信息、业务专长等情况。开展随机抽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从人社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调执法检查人员。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为确保抽查程序公开公正,在采取摇号、机选等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应当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抽查过程。同时,行政执法检查要实现全过程记录、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三)分类选择随机抽查方式

开展随机抽查,可以根据机构设置和监管工作需要,采取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方式。定向抽查是指根据检查对象类型、性质、行业等特定条件,通过摇号、机选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对象名单进行监督检查。不定向抽查是指不设定条件,通过摇号、机选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进行监督检查。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要根据检查工作实际结合应用,确保执法效能。

(四)科学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根据监管对象情况和生产经营特点合理确定,以不影响公正与效率为前提,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按照检查对象名录库进行随机抽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医疗保险部门随机抽查的比例依据检查对象名录库中的数量按15%确定。随机抽查的频次每一年为一次,对于投诉举报多、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有关单位,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基金监督部门每年度至少对五项基金中的一项基金进行检查,对经办机构和财政专户管理部门的抽查比例达到半数以上,延伸5到10家参保单位和50-200名参保个人抽查。

社保机构对参保单位的稽核比例,为书面稽核和实地稽核人数不低于全市参保企业参保人数的20%。

(五)探索开展联合抽查

按照政府的统一部署,与有关部门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管联合随机抽查,共同制定并实施联合抽查计划,依照各自职责处理检查发现的问题,互通执法结果,形成执法合力。探索建立与财政部门联合检查、联合下达问题整改方式。

(六)实现抽查成果综合运用

强化随机抽查的严肃性和威慑力,引导推动有关用人单位自觉尊法守法。

抽查工作结束后,检查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并按照要求及时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严禁有案不移、以罚代刑。

(七)监管信息共享和公开

健全完善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管理等人社信息管理系统,积极融入全市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加快人社部门与银行、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及时公开监管信息,形成监管合力。

采取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办公场所等平台,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定期公布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扩大随机抽查的影响面,自觉接受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八)推进随机抽查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

运用信息化手段充实完善用人单位诚信档案,强化信用监管,推进诚信评价信息化进程。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制度,结合诸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诚信等级评价纳入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在随机抽查工作中,根据用人单位的信用情况,采取针对性强的监督检查方式,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诚信档案,并积极向市级或其他部门的社会信用记录系统提供相关信息,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并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诚信等级评价信息作为评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审核贷款、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推进随机抽查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加强统筹协调,明确推进随机抽查的任务和步骤,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加强对随机抽查工作的组织部署、督促指导和业绩考评,相应调整充实一线监管执法力量,确保随机抽查工作取得明显实效。

(二)强化责任落实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具体细化推进随机抽查的任务和步骤,明确工作进度要求,大力推广运用随机抽查模式,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在监管工作中要做到监管轨迹清晰,监管记录完善,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对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强化宣传培训

随机抽查是行政执法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广泛开展宣传报道,积极争取社会各界支持,为随机抽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加快转变执法理念,不断提高执法能力,不断总结交流执法经验,努力提升执法能力,完善随机抽查执法模式和方法。

(四)强化信息技术支撑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要把随机抽查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信息管理系统,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推动实现随机抽查的“双随机”及全过程记录。要统一规划、合理安排,确保随机抽查相关的信息化建设与本部门现有的监管监察执法信息化系统和有关部门的信用信息系统有效衔接,避免重复性建设。

(五)加强协调推进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充分认识随机抽查对推进人社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意义,找准突破口、把握着力点,明确随机抽查的任务安排和时间进度,并加强沟通协调和支持保障,形成工作合力。

 

2017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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