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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高新区地税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
发布日期:2017-03-06 阅览量:9191 字号: +放大 -缩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按照《河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推进方案》(冀政办字[2016]212号)、《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唐政办字[2017]16号)和《唐山高新区市场主体“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细则》(唐高双办发[2017]01号)文件要求,推进税收执法随机抽查,增强执法效能,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坚持执法公正,提高执法效率,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建立健全科学的随机抽查机制,规范税务执法,创新方式方法,加强专业化和集约化,努力实现执法成本最小化和执法效能最大化,促进税法遵从和公平竞争为指导思想。

第三条  坚持依法实施原则。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执法行为,确保税务执法随机抽查工作依法顺利进行。
   第四条  坚持公正高效原则。坚持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不同类型税务执法对象分别采取适当的随机抽查方法,注重公平,兼顾效率,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第五条  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在阳光下运行执法权力,公开税务执法随机抽查职责、程序、事项、结果等,强化社会监督,切实做到确职限权,尽责担当。
  第六条  坚持稳步推进原则。充分利用相关信息数据,立足税源分布结构、执法资源配置等实际情况,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务求实效。


第二章  抽查职责分工

第七条  区地税局征收管理科负责组织、协调、实施辖区内税务执法随机抽查工作,业务科室和管理分局、稽查局负责实施辖区内税务执法随机抽查工作。
  第八条  区局可以对下级税务执法部门随机抽查情况进行复查,以检验抽查绩效,必要时可以实地核查。


第三章  抽查组织实施

          

第九条 随机抽查分为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定向抽查是指按照税务执法对象类型、行业、性质、经营规模、收入规模、纳税数额、成本利润率、税收风险等级、纳税信用级别等特定条件,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对其纳税等情况进行执法。不定向抽查是指不设定条件,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对其纳税等情况进行执法。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要结合应用,兼施并举,确保税收执法效能。
  第十条  对随机抽查对象,税务执法部门可以直接检查,也可以要求其先行自查,再实施重点检查,或自查与重点检查同时进行。对自查如实报告税收违法行为,主动配合税务执法部门检查,主动补缴税款和缴纳滞纳金的,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税务执法部门重点检查发现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或故意隐瞒税收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要合理适度,切合实际,以不影响公正与效率为前提,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第四章 检查内容


第十七条  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统称为税务执法对象)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

第十八条  所有待查对象,除线索明显涉嫌偷逃骗抗税和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直接立案查处的外,均须通过摇号等方式,从税务执法对象分类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九条  税务执法对象分类名录库和税务执法异常对象名录库相关信息应从税收信息管理系统获取。


第五章  检查程序


第二十条  实施抽查的执法检查人员,通过摇号方式,从税务执法检查人员分类名录库中随机选派。

第二十一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根据抽查内容,结合其专长进行选派。

第二十二条  在一定周期内对同一抽查对象不得由同一执法检查人员实施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同一抽查对象实施检查,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二十四条  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