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ngkai
政府信息公开
高新区发改局 物价工作“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7-03-06 阅览量:9184 字号: +放大 -缩小

第一条  为贯彻省、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规范市场执法行为。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价格监管工作中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价监[2016] 1370号)及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 2015]22号)等相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双随机”抽查工作是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级别和属地管辖原则,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随机抽查工作全流程公开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  各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应认真履行所担负的监管任务,严格遵守依法行政及相关制度规定要求,按照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各负其责的原则,依法进行抽查监管。

第四条  制定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和简政放权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更新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发改处按照职责分工,根据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综合处调整公布。

第五条  建立价格执法抽查人员名录库。价格执法人员库应录入执法抽查人员的基础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单位职务、联系方式和执法证号码等,并根据价格执法资格证管理相关规定,实行动态管理,对执法人员有变动的适时进行更新公布。

第六条  建立随机抽查市场主体名录库。按照行政区域划分和级别管辖权限要求,建立本级随机抽查市场主体名录库,条件成熟的也可进一步建立区分不同行业领域,满足不同执法需求的随机抽查市场主体名录库。市场主体名录库实行动态更新,发改处根据简政放权和上级要求等及时提供综合处更新公布。

第七条  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根据公布的随机抽查清单、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在开展抽查前,发改处应组织相关人员通过抽签、摇号等形式,确定随机抽查的市场主体对象和执法抽(检)查人员。抽查过程应书面记录,并经现场参加人员签字后存档。

第八条  随机抽查方式。开展随机抽查,可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采取比例抽查和条件抽查方式。比例抽查是指在检查对象数量较大、相似度较高的情况下,选定百分比进行抽查。条件抽查是指按照抽查依据的要求设定检查对象的类型、行业、性质等条件进行抽查。比例抽查和条件抽查可以结合应用,提高执法效率。

第九条  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及相关要求,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检查。

第十条  “双随机”抽查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检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录像等证据资料应当电子化存档,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研发使用移动执法系统制作并保存,实现对执法进行全过程记录。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及时呈报负责人。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现场检查笔录、对被查对象执行法律法规等情况的评价、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检查档案要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加强抽查结果运用。实行“一抽查一通报”制度,发改处要对抽查结果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按相关部门规定要求录入并提交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对抽查检查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按照要求应当及时把违法线索移送相应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开展联合抽查。根据工作需要,省市局可以组织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抽查。同时,按照管委会的统一部署,与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抽查,共同制定并实施联合抽查计划,依照各自职责处理检查发现的问题,互通执法结果,形成执法合力。

第十三条  强化责任落实。发改处要根据本实施细则,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对随机抽查事项、抽查的情况和结果等及时公布;抽查执法人员要严格依法行政,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检查人员、时间、地点、单位及路线等信息,廉洁执法。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第十四条  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发改处要严格按照《实施细则》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进行价格监管工作。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