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开发区(高)第305032969号,冀唐国用2009字第7706不动产证书丢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原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贾海刚 刘秋英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