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唐山市高新区行政服务大厅二层
权利人(被继承人):王春利
登记申请人(继承人):杨敬梅
不动产坐落:富华东里荣馨园201楼1门1504号、吉庆里408楼3门501号
唐山市高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