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唐山市高新区305006251、冀唐国用2002第5112号证书丢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原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馈
202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