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证遗失声明(孙继明)
孙继明
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唐山市高新区孙家庄村4街7排69号土地证丢失(丰集建(宅)第08-1-401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原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2011年10月12日
不动产证遗失声明(孙继明)
孙继明
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唐山市高新区孙家庄村4街7排69号土地证丢失(丰集建(宅)第08-1-401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原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201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