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王栋)
近日,我中心接到王栋办理高新区惠安楼10楼1门302号不动产权证书的申请。经查,侯林将高新区惠安楼10楼1门302号房产卖给王栋,双方签订买卖契约申请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唐山房权证开发区字第312001134号】,但并未变更土地使用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上述房屋土地使用权应同时转让王栋,对此有异议者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唐山市高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如无异议,我中心将为王栋换发不动产权证书。
特此公告。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