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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5-08 阅览量:9654 字号: +放大 -缩小

唐政办字〔2022〕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唐山市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16届第1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6日

 

 

 

唐山市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精准配置土地要素保障重点项目建设十条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158号)及《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社会投资新建工业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唐政字〔2021〕105号)文件精神,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精准配置土地要素,深化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就全市省级以上开发区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定本方案。

一、工业用地“标准地”定义和目标要求

(一)工业用地“标准地”定义

本方案中的“标准地”是指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具备供地条件的区域,对新建工业项目先行完成区域评估,先行设定控制指标,先行完成场地平整工作,实现项目动工开发所具备的基本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目标要求

2022年底前,国家级开发区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比例不低于50%,省级开发区比例不低于30%;2023年,省级以上开发区全面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

二、实施标准及步骤

(一)实施标准

1. 前期评估

根据各地实际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负责完成矿产压覆、地质灾害、文物遗存、地震安全性、环境评价、节能评价、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水土保持等事项区域评估,区域内落户项目免费共享,区域评估能够满足项目用地需求的,原则上不再进行项目单独评价。

2. 建设场地通平

属地政府需提前完成场地平整工作,具备动工开发的基本条件。

3. 建立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体系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和亩均税收:①国家级开发区土地等别为五等至八等地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300万元/亩,项目亩均税收≥25万元。②国家级开发区土地等别为九等至十二等地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250万元/亩,项目亩均税收≥20万元。③省级开发区土地等别为五等至八等地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250万元/亩,项目亩均税收≥20万元。④省级开发区土地等别为九等至十二等地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220万元/亩,项目亩均税收≥15万元。

容积率:新建项目建筑容积率≥1.0,标准厂房、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容积率不得低于1.2,特殊行业按照《开发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上述指标为最低标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统筹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发展基础和区位地理条件等,可适当提高上述指标,并结合本地产业准入、功能区划和区域评估要求,选择工业用地“标准地”能耗标准、环境标准、安全生产管控指标、产出强度、科技创新、就业要求等地方性特色指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体系,于2022年5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指标体系应根据经济发展等实际情况予以动态调整完善。鼓励分行业、分区域对指标体系进行细化分类。

(二)实施步骤

1. 事先做评估

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根据园区产业类型及空间位置等确定区域评估事项,提前完成区域评估,区域内落户项目免费共享。

2. 事前定标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开发区产业类型在指导性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建立开发区建设用地控制性指标体系。

3. 事中作承诺

“标准地”出让后,项目单位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签订项目投资履约协议,投资履约协议应载明相关控制性指标要求、指标考核办法、违约责任等事项内容,并在指定场所、媒体向社会公示。

4. 事后强监管

项目单位按承诺组织施工,项目竣工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项目投产后,在约定期限内,由属地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谁负责、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能耗标准和环保标准等指标进行履约复核。建立检查、记录和惩戒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对存在承诺不兑现、弄虚作假等行为的项目单位,采取限期整改、撤销许可、列入诚信系统“黑名单”等措施予以惩戒。

三、“标准地”供地程序

在完成区域评估后,“标准地”出让前,由项目所在园区管委会将用地范围图、规划条件及项目相关信息推送至“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各相关部门根据园区指导性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提出拟出让地块的具体控制指标。根据“多规合一”平台审议通过的规划设计条件、具体控制指标及其他供地条件,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报人民政府批准后,依规组织出让。企业竞得土地后,3个工作日内项目单位与省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签订项目投资履约协议,5个工作日内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与项目单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责任分工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负责区域评估、场地通平、签订履约协议,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及达产履约复核。

发改部门负责提出能耗强度指标,并对指标执行情况进行监管;依托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落实情况的监管。

行政审批局负责项目立项、节能审查等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提出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对容积率指标执行情况进行监管;组织“标准地”出让工作,在发布的出让公告中明确各项控制性指标内容。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提出生态环境准入要求,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进行评审。

住建部门负责提出区域新建建筑的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等控制性指标,组织做好工程全过程施工管理与联合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要担负起推进“标准地”改革的主体责任,统筹研究制定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指标体系、履约协议文本等,建立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合力推进改革。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各县(市、区)落实“标准地”改革相关举措。

(二)强化改革协同

把推行“标准地”改革与多评合一、多审合一、多测(验)合一、拿地即开工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充分发挥改革叠加综合效应,切实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

(三)加大宣传力度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互联网、报纸和新媒体,广泛宣传“标准地”改革的重大意义,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和预期,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典型做法,为推进“标准地”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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