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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5-08 阅览量:27793 字号: +放大 -缩小

《唐山市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现就《唐山市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有关情况作如下解读:

一、起草过程

2019年11月自然资源部在全国所有者权益管理工作座谈会上,提出了市县要借助“标准地”,整合相关政策工具,切实优化土地市场营商环境。2021年,自然资源部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培训上,江苏、湖北、山西等地介绍了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先进做法和经验。2021年以来,省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实施方案》以及《关于精准配置土地要素保障重点项目建设十条措施》等文件,均提出了“标准地”出让的要求。为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精准配置土地要素,深化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我市制定了本《方案》,在全市省级以上开发区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

二、主要内容解读

《方案》分为五大部分:

第一部分,“标准地”定义和目标要求。

1、“标准地”定义及目标要求。参考了《关于精准配置土地要素保障重点项目建设十条措施的通知》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实施意见》,确定了工业用地“标准地”定义及目标要求(目标要求与《关于精准配置土地要素保障重点项目建设十条措施的通知》一致)。

第二部分,实施标准及步骤。

(一)实施标准

1、前期评估。我局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并结合唐山实际确定了主要评估事项,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需根据地理位置及产业类型,确定园区具体评估项目。

2、建设场地通平。为促进项目快速落地,“标准地”出让前,要达到场地平整,根据唐山工业用地出让现况,确定了“标准地”场地通平的条件。

3、建立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体系。为确保指标体系能够切实落地,我局参照《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开发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实施细则(试行)》(冀国土资发〔2015〕11号)确定了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等主要指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通过统筹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发展基础和区位地理条件等,可适当提高上述指标,并结合本地产业准入、功能区划和区域评估要求,选择工业用地“标准地”能耗标准、环境标准、安全生产管控指标、产出强度、科技创新、就业要求等地方性特色指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体系。

(二)实施步骤。

为切实落实方案,参照《邢台市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实施方案》并结合唐山实际,将实施步骤分为4个阶段;①事先做评估,提前完成区域评估,并免费共享,优化营商环境。②事前定标准,确定标准地标准,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③事中做承诺,“标准地”出让后,项目单位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签订项目投资履约协议,有利于后续监管。④事后强监管,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竣工、达产复合验收,按照“谁负责、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进行监管,避免出现多圈少建、圈而慢建或不建、环保不达标、产能不达标等情况。

第三部分,“标准地”供地程序。

参考工业用地实际供地程序,结合《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社会投资新建工业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将“标准地”出让与“拿地即开工”政策相结合,在“标准地”出让的基础上实现“拿地即开工”(确定规划设计条件后,在组织“标准地”出让的同时,相关单位可按照“拿地即开工”审批程序进行工程设计方案预审查、模拟审批等)。

第四部分,责任分工。

依据三定方案及实际工作情况确定相关部门工作分工,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可根据各地实际工作情况确定部门分工,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第五部分,保障措施。

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改革协同、加大宣传力度等方式,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与市直相关部门形成合力,将“标准地”改革与多评合一、多审合一、多测(验)合一、拿地即开工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并通过广泛的宣传,为推进“标准地”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确保了“标准地”改革落实到位,切实的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

相关问题解读

1、合同签订时间是否过长。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合同签订日期为成交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标准地中5个工作日内签订履约协议,10个工作日签订出让合同,符合相关规定。为加快出让程序,优化营商环境,我局拟将方案更改为3个工作日内签订履约协议,5个工作日签订出让合同。

2、是否与“交地即交证”冲突。“交地即交证”是签订出让合同并足额缴纳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按照合同约定签订交地确认书,同时不动产登记机构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实现“交地即交证”;“拿地即开工”审批是用出让合同代替不动产权证,项目方签订出让合同并依法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后,即可领取开工前全套审批手续,实现“拿地即开工”。程序上“交地即交证”与“拿地即开工”并不冲突。

3、与“多规合一”、“多测合一”、“多审合一”、“拿地即开工”等改革措施是否能够结合。目前空间规划尚未出台,“多规合一”尚无法实现,后期空间规划出台后即可实现;“多测合一”自本年度起,我局所有测绘数据均统一为2000坐标系;“标准地”出让审批流程在唐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运行,可实现“多审合一”;“标准地”审批程序与“拿地即开工”改革相契合,可实现“拿地即开工”。综上“标准地”可与上述改革措施相结合实现叠加效应,切实优化营商环境。

4、是否应先签订履约协议后成交土地事宜。“标准地”出让为公开市场,为保证“标准地”出让的公平性,应于土地出让后签订履约协议,在“标准地”出让前管委会可签订招商协议。

相关文件: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