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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5-09 阅览量:9365 字号: +放大 -缩小

唐政字〔2022〕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唐山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已经市政府16届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唐山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9日

唐山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保障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火灾事故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同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发生在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铁路、港航、民航设施的火灾调查处理及国有林区的森林火灾事故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调查处理职责和要求

第三条 火灾事故发生后,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应在3日内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以及工会和与火灾事故相关的本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成,并邀请本级纪检监察部门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四条 事故调查组主要职责是: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火灾的性质和火灾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完成后,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报本级政府批复后公布。

第五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调查组工作,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全面负责,确定事故调查方向和调查组分工,组织带领事故调查组人员按照法定程序职责和期限完成事故调查工作,督促、协调调查组开展工作。

第六条 事故调查组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可设综合组、技术组、管理组等工作小组。

第七条 综合组主要负责事故调查工作的综合协调、后勤保障和资料证据的管理等工作,以及起草事故调查报告。

第八条 技术组主要负责调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事故死伤人数及死伤原因,负责事故现场勘查,搜集事故现场相关证据,指导相关技术鉴定和检验检测工作,对事故发生机理进行分析、论证、验证和认定,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统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提出对事故性质认定的初步意见和事故预防的针对性措施,形成技术组调查报告并提交事故调查组审议。

第九条 管理组主要负责开展事故管理方面原因的调查,查明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及其工作人员、岗位人员履职情况,查明属地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和部门监管职责落实情况,查明相关单位和人员负有事故责任的事实,提出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和防范措施,形成管理组调查报告提交事故调查组审议;负责评估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及部门的应急救援处置情况,完成事故应急评估报告。

第十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实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调查组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火灾事故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事故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火灾事故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事故公正调查的。

第十一条 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或勘验、检测、试验的,调查组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或者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勘验、检测、试验,相关单位、专家应当出具书面意见,并盖章签名。

第十二条 注重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局等司法机关的单位业务骨干和律师、法律专家学者开展协作,研讨会商事故调查处理有关法律问题,提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技术和法律专业保障能力。

第十三条 在查清火灾原因的基础上,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围绕火灾发生的诱因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成因,对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各方主体责任进行调查,厘清火灾事故各方责任。

第十四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对火灾事故调查、评估所需经费依照财政事权和支持责任划分由市、县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章  调查处理报告

第十五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调查结束后,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经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调查报告应包含如下内容:

(一)火灾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火灾事故发生经过和灭火救援情况;

(三)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火灾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六)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七)调查组成员情况。

第十六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经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调查组成员对调查报告有不同意见的,不得拒绝签名,应在签名后,附专页说明不同意见的情况。

第十七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由火灾事故调查组向批准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的人民政府报送,应附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名。

第十八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知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并责成相关单位按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处理。相关单位应当落实批复要求,及时将处理结果报火灾事故调查组。

第十九条 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有关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线索,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委、党的工作机关给予问责追查,移送有干部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放火犯罪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发现涉嫌其他刑事犯罪的,应当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及时将案件移送通知书及材料清单、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获取的涉案证据清单及其他有关涉案材料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整改措施落实评估

第二十一条 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批复结案后一年内,由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委托有关部门开展评估工作。评估工作组原则上由原参加事故调查的部门和人员组成,可以邀请相应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职责同步开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参加。

第二十二条 评估工作组依据火灾事故调查报告,逐项对照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相关企业和有关政府、部门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体举措以及工作成效;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行政处罚、处分建议等落实情况以及追究刑事责任情况。

纪检监察机关参加评估工作的,对有关部门处理意见和有关公职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评估工作组应采取资料审查、座谈问询、查阅文件和走访核查等方式开展评估。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工作组要向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和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并报上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评估工作组对发现问题的处理:

(一)发现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未落实、落实不到位或存在其他问题的,应当向相关地方政府和部门交办整改工作任务并持续跟踪、督促整改;

(二)对重大问题悬而不决、重大风险隐患久拖不改,涉嫌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移交地方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责问责;

(三)发现对有关公职人员处理意见不落实以及追究刑事责任工作明显滞后的,向地方党委和相应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通报情况,商请督促落实。

(四)发现问题未整改的,应纳入绩效以及消防工作考评范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经调查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的火灾,调查处理程序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市消防救援支队承担。

相关解读:《唐山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