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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5-09 阅览量:26280 字号: +放大 -缩小

《唐山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政策解读

根据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要求,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规范事故调查组织程序,依法追究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唐山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唐政字〔2022〕33号,以下简称《规定》),现就该规定作如下解读:

一、《规定》出台的必要性

一是推动消防安全责任落实的重要举措。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是贯彻落实“四不放过”原则的具体表现,是推动消防安全责任落实的重要措施。通过倒查火灾事故责任,总结火灾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可以预防和减少消防安全工作失位现象,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固化消防安全事中事后监管经验做法,有效维护我市消防安全形势稳定。

二是明确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政策规定的必然要求。目前,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121号令)进行火灾事故原因调查,统计火灾损失,总结火灾事故教训,但对火灾事故的处理没有相关依据,只能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三是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工作的现实需要。从全国看,江西南昌、山东潍坊、河南郑州等多个地级市出台了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我省承德市已率先在全省出台,从实施效果看,更加从严落实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堵塞消防安全管理的漏洞,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因此非常有必要出台我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进一步明确较大及以下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火灾事故倒查追责,强化警示教育。

二、《规定》出台的依据

2019年5月,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火灾事故倒查追责”。2021年12月河北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消防工作督导考核的通知》中要求:“严格火灾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2020年5月27日市委办、市政府办《唐山市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实施方案》(唐办传〔2020〕19号)也做了相关要求。

三、《规定》主要内容

《唐山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共5章26条。其中:

第一章为总则(第一条至第二条,共2条)

主要内容为制定的目的和依据,调查处理范围及权限,参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强化追责整改的指导意见》。

第二章为调查处理职责和要求(第三条至第十四条,共12条)

主要对调查组成立和组成进行了明确;提出时限作了规定,报请本级政府审批并指定调查组组长;火灾事故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和调查组工作分工制;调查组下设综合组、技术组、管理组等工作小组,实行人员回避原则,强化技术、法律专业支撑,落实经费保障。

第三章为调查处理报告(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共6条)

主要明确了事故调查时限,事故调查报告应按程序报审、报批和公开;对事故调查报告要求、报送要求以及报告批复要求、事故行政处理移交和涉嫌犯罪移送作了相应的规定。

第四章为整改措施落实评估(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共4条)

本章主要参照了国务院安委会《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主要内容为较大火灾事故批复结案后一年内开展整改评估相关工作,对评估内容和评估报告作了明确,并对评估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作了规定,突出整改评估工作的重要性,确保整改措施落到实处。

第五章为附则(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六条,共2条)

明确了经调查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的火灾,调查处理程序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执行,并对《规定》执行、期限做了相关明确。

相关文件: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